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25号)和《濮阳市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第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在我市,且在我市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黄标车,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车主自愿将其车辆交由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回收,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的行为。
第二章享受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适用本办法: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对于有明确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必须提前1年以上(含1年)淘汰。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经环保部门核准为应领取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提前淘汰的黄标车,不享受补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含公交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
(二)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机动车使用年限,应予注销报废的黄标车;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黄标车:
(四)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六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理由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地华龙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华龙区、工业园区、濮阳县、范县、台前县等地黄标车淘汰补助依托位于华龙区的拆解单位(濮阳市天丰实业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厂)申领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清丰县、南乐县等地黄标车淘汰补助依托位于开发区的拆解单位(濮阳市鑫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领办理。黄标车属地判断按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第三章补贴时限及标准
第七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补贴标准根据车辆类型、注册登记时间,享受不同的标准,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
登记年限 车辆类型 |
2005年及以后 |
2003-2004年 |
2001-2002年 |
1999-2000年 |
1998年及以前 |
重型载货车 |
18000 |
12000 |
7000 |
2000 |
? |
中型载货车 |
13000 |
10000 |
6000 |
1500 |
? |
轻型载货车 |
11000 |
9000 |
5000 |
1000 |
? |
微型载货车 |
9000 |
7000 |
4000 |
800 |
? |
大型载客车 |
18000 |
13000 |
8000 |
4000 |
3000 |
中型载客车 |
11000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小型载客车 |
9000 |
7000 |
4500 |
2500 |
1000 |
微型载客车 |
7000 |
5000 |
3500 |
2000 |
800 |
第八条为加快黄标车提前淘汰进度,1月1日至8月31日淘汰的,按照第七条标准进行补助,9月1日至10月31日淘汰的,按照第七条标准的70%进行补助;11月1日至12月31日淘汰的,按照第七条标准的50%进行补助;以后淘汰的,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第四章补贴资金筹措、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县分担比例为2:8。华龙区、开发区负责回收、拆解、审核并发放补助资金。市财政年初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年底根据车辆实际补助情况,统一与各县(区)结算。
第十条为方便辖区内注册登记并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辆车主办理补贴申领,华龙区、开发区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
务窗口,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和两区环保、商务、财政部门采取联审联批方式,集中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车主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程序:
(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后转交车主,经初审,对符合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的车主,发放《濮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车主填写《濮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携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车辆登记行政区域到所属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濮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大学高考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
可证;
(六)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全权
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全权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一)市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淘汰车辆信息,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车辆予以驳回,同时鉴别《机动车注销证明》真实、有效性;
(二)两区商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认定淘汰车辆是否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车辆予以驳回,同时鉴别《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真实、有效性;
(三)两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负责通过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鉴别淘汰车辆是否属于应当补助的黄标车;
(四)两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根据已认定的车辆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淘汰车辆补助金额。
上述部门分别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车主提交的《濮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公章模板由两区自行设计。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中全部复印件及申请表、全权委托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大学高考)的原件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拨付:
(一)经联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华龙区、开发区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本人银行活期账户(个人);
(二)市财政预先拨付两区财政部分资金,补贴申领工作结束后,由两区向市财政申请清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交警支队和华龙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七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十八条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材料真实性声明。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黄标车提前淘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联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7月6日印发